(2015)确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乔一某、乔二某、乔三某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乔一某,乔二某,乔三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乔某某,男,194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聂全德,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一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乔二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乔三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乔一某、乔二某、乔三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宝宏审判员 陈学军审判员 王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