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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乔一某、乔二某、乔三某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乔一某,乔二某,乔三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乔某某,男,194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聂全德,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一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乔二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乔三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乔一某、乔二某、乔三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宝宏审判员  陈学军审判员  王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