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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冼某,徐某,王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刑终54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威海市文登区万得集团职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冼某,文登区法院协警。系本案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系本案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系本案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花园中路**号。负责人孙政行,总经理。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六年二月三日作出(2015)乳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冼某残疾赔偿金55890.6元、护理费3280.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护理费3281元、残疾赔偿金40547.6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误工费6562.5元、护理费437.5元;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冼某交强险部分以外的医疗费49760.64元、残疾赔偿金25931元、护理费1522.2元、鉴定费1500元。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交强险部分以外的医疗费2129.8元、护理费1522.2元、残疾赔偿金18812.5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1300元;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交强险部分以外的医疗费1046.53元、伙食补助费24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误工费3044.73元、护理费202.98元。被告人刘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王华胜代理审判员  刘净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