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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大和伊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大和伊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司,山西大和伊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司,山西大和伊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司,山西大和伊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802民初1361号原告:山西大和伊爱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元菊,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春,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大和伊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大和伊爱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大和伊爱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山西大和伊爱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张旭琛所有的京M×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卫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