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南宁市耀旺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耀旺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耀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开发区西区金地世家4栋A65第三层。法定代表人:陈书龙。被执行人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A座1705号房。法定代表人:刘秋菊。本院在执行南宁市耀旺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788043.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执25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昌 吴审 判 员 莫 沙 子代理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