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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影与刘永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影,刘永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916号原告:张影,女,汉族。被告:刘永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影诉被告刘永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影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