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立红与辉县市昌和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红,辉县市昌和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982号申请人郭立红。被执行人辉县市昌和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国勤,该××经理。郭立红申请执行辉县市昌和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立红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昌和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郭立红货款133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6.5元、执行费10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辉县市昌和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郭立红货款10000元,余款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