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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廖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474号原告廖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息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