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四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毅与被告蔡刚、傅哲、岳阳豪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蔡刚,傅哲,岳阳豪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496号原告李毅,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被告蔡刚,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傅哲,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岳阳豪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哲,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原告李毅与被告蔡刚、傅哲、岳阳豪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蔡刚、傅哲、岳阳豪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地址及身份信息不正确,且不能重新提供更准确的相关信息,又不能提供下落不明的证明。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毅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莉人民陪审员 陈博人民陪审员 杨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