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与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4131号原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诉讼代表人:楼东平,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飞锦,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锦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越东路。法定代表人:施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