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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XX云、林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XX云,林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728号原告: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38号402室。法定代表人:韩华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博文,系该公司职员。被告:XX云,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林诚,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XX云、林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云、林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1元,由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费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