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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礼祥与李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祥,李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6755号原告刘礼祥,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晋增,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洁明,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赵泛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刘礼祥诉被告李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礼祥因被告李洁明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人民币8250元(以人民币1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4月18日暂计至2016年3月17日,暂计人民币8250元,应计算至被告还清所有借款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8000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礼祥借款本金人民币138000元;二、被告李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礼祥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3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3元,由被告李洁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孟祥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