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周昌善与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赵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善,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赵华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506号原告周昌善,居民。被告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金禾路富丽花园120号。法定代表人蒋玉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敬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华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善诉被告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赵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昌善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卫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