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刘培聪与孙启梓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聪,孙启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59号原告刘培聪。被告孙启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聪与被告孙启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启梓的工资(含基础工资及绩效工资)2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