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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刘培聪与孙启梓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聪,孙启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59号原告刘培聪。被告孙启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聪与被告孙启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启梓的工资(含基础工资及绩效工资)2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