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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5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5民初266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16日,汉族,甘肃省宕昌县人,农民,住西和县洛峪镇曹庄村**号。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20日,汉族,甘肃省西和县人,农民,住西和县洛峪镇曹庄村**号。赵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曹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经网络认识了解,同年年底确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1月6日我们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1月17日在洛峪镇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21日我生女孩曹某甲,孩子出生后一直随我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与被告经常发生矛盾,并且被告打骂我。在我生孩子期间被告和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我们修建了10间房屋,有12000元共同债务。现我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女孩由我抚养;3、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房屋10间及共同债务。被告辩称,原告说的结婚时间及孩子出生日期都是正确。婚后,我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由于被告家没有男孩,要求我到她家上门生活,我没答应。我没有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她说我有婚外情是她长期梦中的事,她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经网络认识长期聊天,同年年底确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1月6日两人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1月17日在洛峪镇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21日原告生一女孩曹某甲。近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正月原告去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属合法婚姻,且生有一个女孩,该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曾发生过矛盾,引起关系不和,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发生矛盾的原因也是生活细节所致,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彼此包容、克服不足,夫妻关系就能和好。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法定离婚要件,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伟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