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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游园与被陈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502号原告黄某某,住湖南省常德市。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常德市武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