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许昌三鼎华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许昌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昌三鼎华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许昌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财保10号申请人许昌三鼎华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纪宾,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许昌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灵井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闫跃西,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武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陈辉阳,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许昌三鼎华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昌三鼎华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的存款30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昌三鼎华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许昌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将申请人提供的用于担保许昌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许市国用(2014)第0040001**号,位于文峰路东侧,地号为4110020040280008000的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许昌三鼎华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宏 伟审 判 员 朱 耀 宇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亚(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