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屈顺成诉魏玉军、崔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顺成,魏玉军,崔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84号原告屈顺成,男。被告魏玉军,男。被告崔文静,女。原告屈顺成诉被告魏玉军、被告崔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屈顺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玉军、被告崔文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顺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顺成撤回对被告魏玉军、被告崔文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屈顺成负担。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