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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屈顺成诉魏玉军、崔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顺成,魏玉军,崔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84号原告屈顺成,男。被告魏玉军,男。被告崔文静,女。原告屈顺成诉被告魏玉军、被告崔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屈顺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玉军、被告崔文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顺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顺成撤回对被告魏玉军、被告崔文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屈顺成负担。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