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永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602号罪犯马永对,男,生于1979年3月8日,回族,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昭阳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永对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永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累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永对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永对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主观恶性较深,尚需进一步进行改造,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永对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