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莲与被申请人郭明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莲,郭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保122号申请执行人谢莲,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被执行人郭明辉,男,1980年11月27日生,湖南省资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财保22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第4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明辉的银行存款29000元,或者扣划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显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