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翠翠与曹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翠,曹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2民初186号原告:杨翠翠,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曹季,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杨翠翠与被告曹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翠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翠翠诉称:其丈夫与被告因工作原因关系较好,2013年其在师范府邸门口开了一家店,因被告也住在这个小区,经常来我店里,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告陆续从其手中借走人民币共计100000元,用于给工人发工资或者资金周转,并当场写下欠条一张。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被告曹季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以给工人开工资及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2014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杨翠翠人民币100000(壹拾万圆整)。由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季向原告杨翠翠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书写了借据,该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由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称主张的抗辩,诉讼利益归于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翠翠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曹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闻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