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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安润、罗宗纯诉李信、何雨利、姚勇刚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润,罗宗纯,李信,何雨利,姚勇刚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944号原告王安润,男,1935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罗宗纯,女,1948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李信,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何雨利,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姚勇刚,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王安润、罗宗纯与李信、何雨利、姚勇刚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润、罗宗纯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润、罗宗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巳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安润、罗宗纯负担审判员  谌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