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系华县科技局干部,住子仪华府小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2月6日,汉族,系华县科技局干部,住华县四季花城小区。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归还借款50000元(从2015年2月起在被执行人李某工资卡中每月扣除2500元到2016年9月底止),并承担执行费737元。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原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12500元,下余案款37500元,因被执行人李某除工资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涛的工资账户在37500元范围内采取了冻结措施,现冻结期限将至。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15471.5元予以扣划,现申请人已受偿15471.5元,并对差额部分22765.5元采取续冻措施。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3执恢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广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