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757号原告:罗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3日。被告:谢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自愿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若考验期届满未能和好,将再次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仕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