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扬州众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邵志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众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邵志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99号原告扬州众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万年大道东侧(优诗美地会所三楼)。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董事长。被告邵志斐,男,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众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志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众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众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