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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仁想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7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仁想,男,1979年4月10日。因盗窃,于2006年2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8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2年11月2日被假释,于2013年10月2日解除社区矫正;因盗窃,于2013年6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判处��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仁想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仁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刘仁想在本市海淀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门存车处,趁无人之机,采用撬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闫×(男,19岁)停放在此的1辆捷安特ATX680型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4.72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仁想在北京大学医学部停车棚��欲再次盗窃自行车时,被保安当场发现并抓获。被告人刘仁想于当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仁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仁想的供述、被害人闫×的陈述、被盗财物及作案工具照片、受案登记表、购车发票、价格鉴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仁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仁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仁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仁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仁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