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664号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与刘玉飞其他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刘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钟飞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玉飞,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18。关于被处罚人刘玉飞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的三国土罚〔2015〕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永丰村民委员会学地村民小组“学地村北”(地名)12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并将土地退还给永丰村民委员会学地村民小组;2、缴纳罚款3360元;3、支付本案执行费550元,以上合计39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因涉及社会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6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可继续强制执行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代理审判员 邓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