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6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玉丽、时成洪、于淮川、杨明与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丽,时成洪,于淮川,杨明,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6499号原告张玉丽,住德惠市。原告时成洪,住德惠市。原告于淮川(曾用明于怀川),住德惠市。原告杨明,住德惠市。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洪波,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明,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贾淑艳,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刘均桐,吉林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玉丽、时成洪、于淮川、杨明与被告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丽、时成洪、于淮川、杨明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洪波,被告何明的委托代理人贾淑艳、刘均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3日被告何明向原告张玉丽借款人民币67万元,约定2015年1月31日还款,被告何明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向原告时成洪借款两次,分别是2014年9月24日向原告时成洪借款人民币70万元;2015年10月2日借款35万元,以上两笔共计105万元,均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原告于淮川借款人民币6万元,约定2014年5月30日还清。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杨明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2014年3月5日前还清,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枚。上述款项到期后,被告何明拒绝给付,故四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四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何明辩称,我于2014年为了公司生产与经营发展的需要,因办产权证和还农村信用社贷款事宜,为此,我向有关人员借了钱,有些钱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高利息,当时我认可是急用钱,我以为借了钱就能使企业生存发展,营利后再还给他们,未曾想此事没办成功,因我无钱还债,部分人员起诉了我,我的意见是欠债还钱,但是不能保护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高息和复利。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何明于2015年1月3日向原告张玉丽借款人民币总计67万元,约定还款时间是2015年1月31日并约定如被告何明违约,愿意支付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违约金。被告何明于2014年9月24日向原告时成洪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并约定如被告何明违约,愿意支付给时成洪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违约金。被告于2015年10月2日向原告时成洪借款人民币15万元,未约定利息。2013年12月30日被告何明向原告于淮川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30日。2014年1月29日被告何明向杨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5日。以上事实有借条五枚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何明向四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被告未按约定时间给付借款属违约行为,被告何明应立即给付四原告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或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借款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何明辩称借原告时成洪的一笔借款70万元应为63万元,因无证据予以不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玉丽借款本金67万元及违约金(一次性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违约金);二、被告何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时成洪借款本金70万元及违约金(一次性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违约金);三、被告何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时成洪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完毕止);四、被告何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于淮川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完毕止);五、被告何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明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完毕止);六、驳回四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2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何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永恩审判员  李 东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