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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与王新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王新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1904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号7-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695-2。负责人刘家第,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扬骥,该分公司员工。被告王新爱,女,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恒物业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诉被告王新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恒物业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恒物业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金恒物业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