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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何柏贵诉何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柏贵,谭楚荣,何斌,何长高,谭国保,欧阳剑,何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860号原告何柏贵,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仁亮,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楚荣,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何斌,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祖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何长高,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第三人谭国保,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第三人欧阳剑,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第三人何文斌,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柏贵诉被告谭楚荣、何斌,第三人何长高、谭国保、欧阳剑、何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何柏贵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柏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柏贵撤回对被告谭楚荣、何斌,第三人何长高、谭国保、欧阳剑、何文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何柏贵。审 判 长 郭 蓉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姝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