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蒋玉庆与孟凡杰、泰兴市太平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庆,孟凡杰,泰兴市太平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293号原告:蒋玉庆。委托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杰,男,1972年11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211292814,汉族,住铜山县房村镇后土龙村1队14号。被告:泰兴市太平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8号。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济川西路376号四楼。负责人:夏万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海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庆与被告孟凡杰、泰兴市太平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