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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潘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376号原告:潘某,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黄某,男,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币15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育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