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潘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376号原告:潘某,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黄某,男,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币15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育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