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审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广州美奕林鞋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州美奕林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146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志荣,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美奕林鞋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文启彬。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荔综环罚(2015)070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停止鞋业制造项目的生产”的部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荔综环罚(2015)070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停止鞋业制造项目的生产”的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