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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卢荣清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卢荣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荣清。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路×号乐视大厦,且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杭州市。同时,双方在线上购买协议明确约定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所涉管辖条款,要求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系对法律关系的错误理解,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余江中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