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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唐小模与董铜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模,董铜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291号原告唐小模,农民。被告董铜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模诉被告董铜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模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小模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小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小模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