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唐小模与董铜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模,董铜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291号原告唐小模,农民。被告董铜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模诉被告董铜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模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小模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小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小模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