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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俞夏东与余星亮、陈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夏东,余星亮,陈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833号原告俞夏东。委托代理人章丹清,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星亮。被告陈淑星。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夏东诉被告俞星亮、陈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夏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夏东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俞夏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庄如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