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俞夏东与余星亮、陈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夏东,余星亮,陈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833号原告俞夏东。委托代理人章丹清,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星亮。被告陈淑星。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夏东诉被告俞星亮、陈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夏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夏东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俞夏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庄如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