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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曾小文与李桂芳、章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文,李桂芳,章洁,章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3民初534号原告曾小文,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告李桂芳,女,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告章洁,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章婷,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文与被告李桂芳、章洁、章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小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桂芳、章洁、章婷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文撤回对被告李桂芳、章洁、章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曾小文负担。审判员  胡丽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彩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