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惠明与天津市纺织机针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明,天津市纺织机针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940号原告张惠明,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济民,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纺织机针厂,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与金沙江路交口246号。法定代表人刘礼厚,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殷淑琴,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明与被告天津市纺织机针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惠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惠明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