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申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民事张家珍申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家珍,鞍山市铁西区企业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9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珍,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西区教育街*栋-100。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鞍山市铁西区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负责人:刘会男,该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张家珍因与被申请人鞍山市铁西区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一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家珍申请再审称,张家珍从1977年下乡,1979年底回城参加工作,于1995年10月向商店领导提出申请办理停薪留职3年。1997年的款没交上。因到外地、生病一直未补交上。至2000年7月11日去商店交养老保险时,被单位会计告知已被除名。我曾多次找有关部门均未解决。我于2008年11月份按市托管中心的要求,同意按交保年限15年办理退休。我的工龄连续32年未间断,不能以登报为由取消以前16年工龄。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企业服务中心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关于张家珍申请再审提出其工龄连续32年未间断,不能以登报为由取消以前16年工龄的问题。经查,张家珍在办理退休时,曾写出过书面承诺,同意按交保年限15年办理退���。2008年5月张家珍已经退休,相关部门按1993年至2008年,将其退休工龄由15年变为16年办理了退休。原审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相关规定,认定从1993年鞍山地区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张家珍工龄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故张家珍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采纳。综上,张家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昕代理审判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秀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