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寇潇涛与李乃军、潍坊玉龙塑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潇涛,李乃军,潍坊玉龙塑料有限公司,侯燕,潍坊艾丽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寇潇涛。被执行人李乃军。被执行人潍坊玉龙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卫东,经理。被执行人侯燕。被执行人潍坊艾丽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燕,经理。申请执行人寇潇涛与被执行人李乃军、潍坊玉龙塑料有限公司、侯燕、潍坊艾丽泽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