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邓志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邓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锋,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公司法务。被执行人邓志明,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志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阴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该银行存款与标的相差巨大,予以放弃,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阴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