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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张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用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554号原告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贾纪超,总经理。被告张用林,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俊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