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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19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熊迎红与徐树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迎红,徐树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993-1号原告熊迎红。被告徐树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公司。原告熊迎红与被告徐树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保险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夏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