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作志、李良元等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宏瑞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作志,李良元,李俊元,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宏瑞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作志,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李京海,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宏瑞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祥官路**号。法定代表人闫友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审原告李良元,退休干部。原审原告李俊元,退休教师。上诉人李作志因与被上诉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宏瑞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李良元、李俊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鄂长阳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明兵、易正鑫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鄂长阳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李作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 灿审判员 易正鑫审判员 王明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昌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