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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058号原告周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