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4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饶庆与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庆,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199号原告饶庆,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姚波,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庆诉被告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庆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庆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饶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庆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明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潇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