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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718号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A10室。法定代表人汪孟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恒,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白筱靖,该公司法务。被告李建军。委托代理人韩玉颖,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新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