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婺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婺源支行、吴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婺源支行,吴良,潘苗,吴五保,王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婺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婺源支行。负责人肖俊,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吴良。被执行人潘苗。被执行人吴五保。被执行人王秀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婺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良、潘苗、吴五保、王秀娟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婺源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8.96%计算,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3.44%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4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606元,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良、潘苗、吴五保、王秀娟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良、潘苗所有的位于婺源县紫阳镇才仕大道龙天花园3栋36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群审判员  汪 强审判员  王五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