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诉被告武国玲、王松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武国玲,王松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李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磊,河南省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林,河南省仁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国玲,女,汉族。被告:王松彪,男,汉族。。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明诉被告武国玲、王松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林和被告武国玲及武国玲、王松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诉称:被告武国玲与王松彪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5年5月29日向原告归还了14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6月19日利息9000元,以后的利息仍按原约定1分5厘计付至款清。被告武国玲、王松彪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系北京中房四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阳卧龙办事处的业务员,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原告李明及李振哲向该公司存入840000元人民币,合同到期后陆续归还了500000元,因公司资金出现问题,下余340000元未付。因原告不放心,让被告给其书写了340000元的欠条一份,2015年5月29日公司又归还原告140000元,这就是200000元所谓借款的来由。原告也系公司的业务员,该笔款除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之外,另外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了业务提成。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应当查明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武国玲、王松彪系夫妻关系,与原告李明有亲戚关系。被告武国玲系北京中房四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阳卧龙办事处工作人员。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原告李明及案外人李振哲经武国玲介绍,由北京中房四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保,向河南瑞业商贸有限公司出借款840000元人民币,并约定月息1.5%。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分次归还了500000元,下余340000元未付。2015年3月19日,被告武国玲就公司下欠的340000元欠款向原告书写了借条一份,同时将原告持有的与河南瑞业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等手续收回。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李明现金叁拾肆万利息安(按)原合同支付,合同我收了武国玲2015.3.19号”。2015年5月29日,原告收到还款140000元,下欠200000元本金及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5月29日的利息9000元未付,原告起诉来院,祈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于借贷关系发生的基础事实以及借款利率、已归还数额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武国玲于2015年3月19日将原告借款合同手续收走的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再持有原借款人河南瑞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凭证,在此情况下被告武国玲又向原告出具了下欠款项的借条,即意为着被告武国玲自愿承担了对原告还款的义务,原、被告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诉讼请求成立,被告武国玲理应承担对原告李明的还款责任。因该法律事实的产生是基于被告武国玲代为他人还款,其“代偿”系武国玲个人行为,并非基于因家庭生产、生活产生的一般意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武国玲配偶王松彪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显示公平,原告请求王松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国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明清偿借款200000元及利息9000元,并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原约定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二、驳回原告李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武国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芙蓉审 判 员 张振山人民陪审员 靳安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