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0424执第126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英奎、宁海涛、李宝军、李伟、于桂琴、胡宝军金融借款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英奎,李宝军,宁海涛,胡宝军,李伟,于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内0424执第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西县。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理事长。被执行人:谢英奎,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宝军,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宁海涛,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被执行人:胡宝军,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伟,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被执行人:于桂琴,女,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英奎、宁海涛、李宝军、李伟、于桂琴、胡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艳慧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已依法裁定停止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