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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27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利惠与杭州恒力传动件有限公司、沈勇峰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利惠,杭州恒力传动件有限公司,沈勇峰,浙江恒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794—2号原告潘利惠。被告杭州恒力传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申花路789号剑桥公社B幢809室。法定代表人沈勇峰,董事长。被告沈勇峰。被告浙江恒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开源路。法定代表人沈勇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利惠诉被告杭州恒力传动件有限公司、沈勇峰、浙江恒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利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潘利惠承担。审 判 长  盛 跃人民陪审员  杨乃寅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