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27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利惠与杭州恒力传动件有限公司、沈勇峰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利惠,杭州恒力传动件有限公司,沈勇峰,浙江恒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794—2号原告潘利惠。被告杭州恒力传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申花路789号剑桥公社B幢809室。法定代表人沈勇峰,董事长。被告沈勇峰。被告浙江恒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开源路。法定代表人沈勇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利惠诉被告杭州恒力传动件有限公司、沈勇峰、浙江恒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利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潘利惠承担。审 判 长 盛 跃人民陪审员 杨乃寅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微信公众号“”